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黔0525行审32号
申请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王家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6730970025D。
法定代表人:陈庆,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明,男,该局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居仁街道和瑞庭小区**楼商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E76UKX3。
法定代表人:陈虹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生态环境局”)因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材料,于同年10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28日公开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生态环境局的委托代理人周明,被申请执行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以下至裁定主文前简称“鸽子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鑫均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生态环境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毕纳环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执行人未缴纳的罚款1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6日,鸽子花公司经营管理的纳雍县纯种安格斯牛第七育种场超标排污,我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毕纳环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申请执行人鸽子花公司申辩,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无异议,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催告书已收到。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6日,生态环境局对鸽子花公司经管理的纳雍县纯种安格斯牛第七育种场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利用黑色雨水管道外排废水至公路旁雨水沟中,当日生态环境局进行调查取样并委托贵州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排的废水进行检测。2019年9月29日,生态环境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鸽子花公司超标排污一案立案查处。2019年10月15日贵州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SS295mg/L、粪大肠菌2400000个/L、化学需氧量8730mg/L、氨氮119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0.5倍、239倍、21倍、0.5倍。2019年12月16日,生态环境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认为鸽子花公司超标排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公司拟处罚20万元。2019年12月20日,生态环境局向鸽子花公司送达毕纳环罚(听)告字[2019]2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对其作出罚款20万元的处罚,并告知鸽子花公司有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次日鸽子花公司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辩意见。2019年12月27日,生态环境局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对鸽子花公司减轻处罚,罚款10万元。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毕纳环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鸽子花公司超标排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万元。并告知到期不缴纳罚款,可以按每日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六十日内依法向贵州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毕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1月16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后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缴纳罚款。2020年9月21日,生态环境局向鸽子花公司催告十日内缴纳罚款10万元。鸽子花公司未缴纳,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审查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图片、询问笔录、《检测报告》、毕纳环罚专议[2019]27号《会议纪要》、毕纳环罚(听)告字[2019]26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鸽子花公司所写《陈述和申辩意见》、毕纳环罚专议[2019]28号《会议纪要》、毕纳环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毕纳环罚催告字[2020]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鸽子花公司对毕纳环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未主动履行缴纳罚款10万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且该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强制执行毕节市生态环境局纳雍分局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的毕纳环罚字[202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纳雍县鸽子花农业有限公司的罚款1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弦
人民陪审员 段 平
人民陪审员 涂志飞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彭朝婷
书记员刘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