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内0721民初2593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建百综合楼1-2层北起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向阳峪镇***六合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监控系统布线安装调试工程款78,7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每日0.1%的违约金,729天每日78.7元,共57,372.3元,至全部给付时止,合计136,072.3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音河乡和平村大兴安岭跑山鸡散养基地安防监控工程,约定工程款78,700元,工期15天,违约金0.1%每日,2020年5月31日如期完工并签字验收后,被告并未遵守约定履行合同,经多次索要均各种理由推拖,因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78,700元,以及2021年6月9日至2022年6月8日每日0.1%的违约金,729天每日78.7元,共57,372.3元,至全部给付时止,合计136,072.3元。 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供合同一份、项目竣工验收单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承揽合同,并验收合格的事实。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经审核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22日,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音河乡和平村大兴安岭跑山鸡散养基地监控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承包给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款78,700元,施工工期15天(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6月9日),项目施工安装、调试完毕,由乙方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应完整的验收资料。乙方自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因甲方拖延不验收视为工程验收合格。自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74,765.00元),使用一年后(即2021年6月9日)支付剩余5%(¥3,935.00元),如有违约,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2019年音河乡和平村芦花鸡养殖基地工程建设鸡舍与音河乡和平村大兴安岭跑山鸡散养基地安防监控工程为同一工程,并于2020年5月31日由音河乡政府工作人员与和平村村委会成员共同验收,且验收合格。所有安防监控设备于2020年5月31日投入使用。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原、被告关于音河乡和平村大兴安岭跑山鸡散养基地安防监控工程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完成基地监控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工程,并验收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约定“每违约一天,按合同总金额的0.1%支付违约金”,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要求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74,765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3,935元的违约金,系减轻被告责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三条、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市盛利安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78,700元,并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74,765元的违约金、自2021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3,935元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1.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内蒙古阿伦河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佀同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 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五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