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新,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9)浙0783民初125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已经认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且没有书面合同,但原审法院在认定上述事实的情况下,却以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行使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均享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上诉人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依法应为合同履行地。又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东阳市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楼淑馨

审 判 员 徐肖闻

审 判 员 张燕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吴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