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281号
申请人: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38939699C,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双茆丰城**。
投资人:朱荣华。
被申请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2594403X,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胡国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与被申请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保全费112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玉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