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7281号之一
原告: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338939699C,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双茆丰城**。
投资人:朱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672594403X,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胡国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与被告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8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8元,由原告丹阳市金美华五金厂负担。
审判员 倪玉鑫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