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

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执512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国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783民初12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防火门款34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有价值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浙A7××××丰田牌的小型汽车和浙AJ××××轻骑牌的摩托车,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其中浙A7××××丰田牌小型汽车为轮候查封,浙AJ××××轻骑牌摩托车价值不大,故本案均未予以扣押;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本案已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较少,故本案暂不予以扣划。截至2021年3月1日,本案尚有执行款344000元及利息、受理费3230元、执行费5060元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正消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51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厉 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书记员  葛珂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