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消防配件有限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利玛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4民初588号
原告:绍兴市上***消防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新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046525685。
法定代表人:陆仁良,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卫国、叶舟清,浙江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上虞利玛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珠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9608390A。
法定代表人:罗锋。
原告绍兴市上***消防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上虞利玛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绍兴市上***消防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上***消防配件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上***消防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6元,减半收取计1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袁丽鸣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龚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