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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1628号
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欣建材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工业区渔里路北侧(嘉兴市南湖区月顺塑料五金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8LWEX4。
经营者:王根荣,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城南街道梁林桥村王家头**,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得才,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祥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隆铝装饰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海盐县百步镇五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78402062T。
法定代表人:张旭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良,海盐县百步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欣建材厂与被告***隆铝装饰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称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且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南欣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丽艳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斌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