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6执100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01月13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执行人***,男,1972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执行人广东粤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埔县湖寮镇环城大道翰林华府第一期A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2776918951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粤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306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案款共计292790.44元,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粤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191.83元扣划至本院账户,上述款项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6754.27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4228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2)粤0306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