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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5民初1016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