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民终2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许君奇,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系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住所地醴陵市城区。
投资人:***,系厂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醴陵火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
法定代表人:丁雄平,系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原审第三人醴陵火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湘02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被上诉人共计欠上诉人货款数额是多少;2、被上诉人所欠上诉人货款应当如何支付,支付条件是否成就;3、上诉人所提到的三笔不是由上诉人直接发货给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的货物货款,被上诉人是否应当立即支付给上诉人。围绕上述三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有以下事实未予查清:1、醴陵市人民法院(2015)醴法民二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认定,截至2015年4月23日止,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尚欠被上诉人货款548860元。根据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被上诉人于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11月15日在案外人湖南省醴陵市湘瑞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购买了423200元的货物供应给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截至2018年11月30日止,被上诉人尚欠湖南省醴陵市湘瑞电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76580元。被上诉人陈述其与湖南省醴陵市湘瑞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的结算方式亦为“需方收到发货款后,支付给供方”,因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先支付了湖南省醴陵市湘瑞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所供应货物的货款。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议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合同有效,需进一步查明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欠被上诉人货款中有多少是上诉人所供应货物的货款;2、上诉人二审主张有三笔不是由上诉人直接发货给湖北阳光电气有限公司的货物货款,不应适用补充合同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该三笔货物货款被上诉人应当立即支付给上诉人。上诉人该主张能否成立,一审法院也应进一步查明。
综上,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8)湘0281民初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彭建爱
审判员 罗湘武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