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民终18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城区马放塘*号。
投资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女,195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许君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礼,湖南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男,1974年10月16日生,汉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现住醴陵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醴陵火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青云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丁雄平,执行董事。
上诉人醴陵市醴瓷电瓷电器厂、***与被上诉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醴陵火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9)湘0281民初5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自愿撤回对原审第三人醴陵火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审第三人醴陵火炬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祁湘清
审 判 员 彭德华
审 判 员 肖 晶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刘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