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

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执229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黄泥坳办事处横店村(工业园C区)。
法定代表人:许君奇,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联火炬电瓷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4500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21年10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二、2021年10月19日、11月2日、11月29日向全国法院数字法院系统申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证券、保险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经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0月25日向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2021年10月28日向醴陵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11月2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1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查封了***位于黄牛岭及醴陵市的两套房产,查封期限叁年,查封均系轮候查封。
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1月30日,本案应执行金额450000元,已执行到位6983元,未执行到位443017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 峰
审判员 唐力波
审判员 余向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员 贾平高
书记员 赖鸿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