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2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济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创业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置城国际商务中心A座81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晓,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建设东路88号。
负责人:高峰,总经理。
原告山东兖州建设总公司诉被告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对被告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继续查封。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山东新众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孔剑勋
代理审判员***
人民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