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3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0层。
负责人:张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埠下路南首11号。
法定代表人:代文宝,经理。
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2号普利商务中心1号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9)鲁0323民初23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实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范畴”,并根据法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认定本案的管辖权问题,系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属于人身保险合同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为被保险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沂源县,原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振涛
审 判 员 田秀沛
审 判 员 丁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明文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