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00号
原告: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埠下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MA3C82HC98。
法定代表人:代文宝,经理。
被告:淄博江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西六路**齐赛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4939886770。
法定代表人:史晟。
原告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江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兴堂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