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8民初5871号
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超。
被告: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9号1层。
法定代表人:李杰。
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盛誉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6日立案,现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