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2民初2086号

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

法定代表人:杨智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李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大石7社。

法定代表人:李杰,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兴露合能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已减半收取),由成都内构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旭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