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1103执14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金家坝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0865809E(3/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淮安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MUQFN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安徽百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王 红
审 判 员 唐 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