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卫宝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卫某某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卫**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鑫西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卫**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伦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沪仲案字第0754号裁决书确定:达伦公司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118180元,违约金480000元,鉴定费41000元,仲裁费65736元,合计170491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9449元。本案执行标的共计172436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 二、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足额财产; 三、于2017年11月6日对达伦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进行轮侯查封(该宗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依法将被执行人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及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其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审判员  石 洁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