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卫宝佳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1民终1459号 上诉人(一审申请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鑫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0865809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申请人):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阜城县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059446779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一案,不服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破申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对上诉人进行了询问。 上诉人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书,裁定由阜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1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承揽合同纠纷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8月3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沪仲案字第075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18180元、违约金480000元、鉴定费41000元以及仲裁费65736元。显然,被上诉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属于到期并经上诉人请求清偿的债务。2017年9月22日,上诉人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日通知上诉人,被上诉人名下除土地使用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上诉人自成立至今除基础建设外,未进行生产活动,但涉及债务众多,已有多个执行案件未执行到位,其对现有的债务客观上已无办法,而非主观不能。综上,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破产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阜城县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于法无据。 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以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申请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破产。 一审法院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沪仲案字第0754号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118180元、违约金480000元、鉴定费41000元、仲裁费65736元。被申请人未按裁决书履行给付义务,2017年9月22日,申请人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3月1日,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11执82号通知书,告知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该院于2017年11月6日对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进行了轮候查封,但无法处置,亦未查询到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供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否则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本案的破产申请人虽向本院提交了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不能清偿的债务是到期的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的全部债务,亦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现有的债务是在客观上毫无办法,而非主观上不能,况且,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先予执行一案现正处于执行阶段,尚不能确定申请人的债权能否得以实现,因此,申请人在现有的条件下提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否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财产现有状况、信用程度、知识财产拥有程度等各种可供抵偿债务的手段或者因素。如果债务人凭借自己的资产、信用、知识财产等不能清偿或者不能保证清偿到期债务,又无他人代为清偿或者保证清偿的,就构成丧失清偿能力。本案中,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所欠到期债务,且该公司涉及诉讼众多,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的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已轮侯查封多次,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经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已达到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因为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本院已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河北达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苏州中卫宝佳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立案受理,原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8破申2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