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7604号
原告:苏州中卫宝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博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卫宝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博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中卫宝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卫宝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