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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3197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工业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503409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广昌花苑A栋A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TMN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广昌花苑A栋A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YM745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8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8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92.9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