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3197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麻奢工业区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65034096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扶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广昌花苑A栋A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ETMN4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宇街道龙昆南路广昌花苑A栋A18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000MA5TYM745P。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8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建业(海南)建设有限公司、海南建业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4583.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92.92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莱厮顿金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