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8406号
原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光时代(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华某有限能源公司,住所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原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