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过福兴,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与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原审被告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浙01民初853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及办公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区三墩镇,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住所地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未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依法不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而一审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有权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上诉人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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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蒋中东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何 琼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郝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