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京73行初2288号
原告: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6号5幢101-B室。
法定代表人:过福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尊霞,北京高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苏春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宇,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显华,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电天恒公司)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7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兰州西脉记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脉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电天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敬、李尊霞,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滢、史晶,第三人西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宇、沈显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西脉公司针对中电天恒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号为201620521473.0,名称为“一种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
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垫圈,证据1公开了一种记忆合金材料弹性垫片,该垫片采用碟形弹性垫片,所述碟形垫片可按GB/T1972-2005
DIN2093标准规格制作,外径可为6~250mm,内径可为3.2~127mm,厚度可为0.3~16mm。并且证据1还披露了如果把“形状记忆合金”做成了电路连接中紧固系统的“弹簧垫片”,它随着温度升高会恢复它的记忆形状,对紧固系统施加压力,由于压力增加,减小了接触电阻,减少了发热,有效抑制了紧固系统因震动造成松动-接触电阻增大-发热-更松动的恶性循环,并达到节能降耗、减少事故、保障电力安全的显著效果。
将本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证据1仅公开了碟形弹性垫片,但没有明确公开本专利中垫圈本体包括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一承压面相对的第二承压面,以及连接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的环状的内壁及环状的外壁,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内壁的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外壁的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二边缘,所述内壁围成供螺栓穿过的通孔,所述第一边缘与所述垫圈本体的轴向切面形成第一交点、第二交点,所述第二边缘与轴向切面形成第三交点和第四交点,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三交点的连线与所述第三交点与所述第四交点的连线的夹角为17°~20°。
针对上述区别,证据2公开了一种无支承面碟簧,根据图1a可见该碟簧包括本体,以及如本专利中的环状内壁和外壁、第一边缘、第二边缘、第一交点、第三交点的结构型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用至电路连接的紧固系统中,其也具有上述内壁围成供螺栓穿过的通孔,以及相应的第一承压面、第二承压面、第二交点、第四交点。至于夹角17°~20°的选择,首先,碟形弹簧尺寸参数选择与其需要承受的负荷以及所需要的变形量有关,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1中记忆合金材料碟形弹性垫片的应用要求有动机对碟形弹簧的自由高度、材料厚度、内径外径这些参数进行选择,一般而言,自由高度越高变形量越大、外径与内径之比越大其承受的载荷越大,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具体应用的电力系统所需要承受的载荷、以及所需回弹力并结合金属记忆合金的本身材料特性对上述尺寸进行选择,从而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得到相应的夹角数值范围,且本专利说明书同样没有披露任何关于17°~20°夹角相对于其他角度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因此,上述区别不能使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上述证据的基础上得出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形状记忆合金垫圈为镍钛基记忆合金垫圈”。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证据1已经公开了记忆合金材料垫片为镍钛合金垫片,将钛和镍按比例混合熔炼,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垫圈本体薄厚均匀”。对于该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已经公开了无支承面碟形弹簧的结构型式,其具有代号为t的材料厚度,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垫圈本体薄厚均匀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承压面为弧形面”“所述第二承压面为弧形面,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均为球面的一部分,所述第一承压面所在球面的球心与所述第二承压面所在球面的球心重合”。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另查,证据5已经公开了一种恒力球面碟形弹簧,弹簧本体的上表面和下表面呈球面弧形结构,在证据1已经公开了采用碟形弹簧制作上述记忆合金材料弹性垫片,以及恒力球面碟形弹簧已经属于现有技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将第一承压面设置为弧形面,或第一和第二承压面设置为弧形面,且薄厚均匀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4、5均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二承压面与所述内壁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三边缘,所述第三边缘与垫圈本体的轴向切面形成第五交点、第六交点,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三交点的连线垂直于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五交点的连线”。对于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另查,证据6已经公开了一种密封垫片,垫片本体由环形基体和设置于环形基体外表面的凹槽的填料层组成的呈碟形斜面密封面的垫片本体,基体单元的形状为矩形,由此可见,证据6已经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此外,证据2所公开的上述无支承面碟形弹簧也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6或证据2会获得相应的技术启示,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7、8、9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垫圈本体开设散热孔,所述散热孔贯穿所述垫圈的所述第一承压面及所述第二承压面”“所述散热孔为圆形通孔”“所述散热孔为方形通孔”。对于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另查,证据7公开了一种碟形弹簧,包括弹簧本体、复位支撑层和振动吸收层,振动吸收层上设有若干通孔二,用于散热、缓冲振动,阻隔振动的连续传播,碟簧本体上设有一对散热槽,所述散热槽贯穿所述振动吸收层,由于工作时,碟形弹簧相互挤压,冲击过程产生热量,通过所述散热槽及通孔二散热,散热槽的深度为碟簧本体厚度的1/10-1/9,确保散热槽13在散热的同时,避免散热槽深度过深产生变形或断裂,由此可见,为了解决避免垫圈和电气接头之间因相互挤压、冲击过程中产生热量而导致电器接头之间过热引发设备运行故障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证据7会得到设置散热部的技术启示,设置贯穿垫圈本体的散热孔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必花费创造性劳动即可获得权利要求7所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对于权利要求8、9的附加技术特征,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设置散热孔的常规选择。此外,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也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7、8、9均不具备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均为光滑面”。该附加技术特征是为了减少部件之间摩擦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并不能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
此外,针对中电天恒公司于2017年8月4日提交的由中国(浙江)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作出有关专利号为CN201120502292.0的专利侵权判定咨询意见,首先,中电天恒公司提交该文件只是供专利复审委员会参考,而未作为反证提交,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可以不予考虑;其次,即使参考该文件,其也不能影响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8年11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告中电天恒公司不服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其诉称:
一、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1.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电力系统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材料、形状和角度的垫圈,以使得垫圈在自身温度上升时产生高回弹力,使紧固导体之间接触面接触电阻减小,防止紧固导体之间过热导致的设备运行故障。
2.17°~20°夹角的选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首先,17°~20°夹角并不是本领域常用的一个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垫圈上设置该角度。其次,本专利中记忆合金垫圈角度的选择是特定的,不是一般技术人员就可以做到的,包括形状记忆合金垫圈应变量范围和相应的夹角α的确定。再次,确定记忆合金垫圈α角度的因素有很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中电天恒公司对该角度的选择,是经过专业分析后确定的,付出了创造性劳动。最后,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简称审查指南)的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仅具有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并不具备创造能力。在关于垫圈的标准角度选择范围是5-10度之间时,其并不具备通过实验手段计算出一种17°~20°夹角的记忆合金垫圈,以解决本专利所记载的技术问题。
3.证据2应用于弹簧钢,其也没有公开17°~20°夹角特征。证据2是有关《碟形弹簧》的国家标准,而这种碟形弹簧的主要材质是弹簧钢,其没有公开本专利限定的角度,也没有任何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这样的角度设置,记忆合金垫圈与GB/T1972-2005标准的碟形弹簧等尺寸和角度上没有关联。
二、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三、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证据1-4均没有公开垫圈本体薄厚均匀的技术特征,而这种薄厚均匀的垫圈,可以产生均匀的回弹力,带来好的技术效果。
四、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证据5涉及一种恒力球面碟形弹簧,是为了解决不能够提供稳定的恒力输出问题而设计的一种单片输出行程更长或对合使用时能稳定输出恒力的球面恒力碟形弹簧,使用时将恒力球面碟形弹簧放于平行的上下压板中,且下压板固定,上压板下压。证据5的弹簧并不是用来作垫片应用在电力系统紧固件中,也没有启示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证据5与证据1结合,得出权利要求4限定的技术方案。
五、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由于证据5涉及的恒力球面碟形弹簧,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也没有启示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证据5与证据1结合,得出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
六、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证据6公开了一种密封垫片及组合密封垫片,其是一种典型的弹簧钢,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因为密封系统松弛导致法兰内部介质泄露的问题,其与本专利不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且也没有启示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这种垫片形状应用到证据1中。另外,证据6中的环形基体21是由金属体密封连接组成,其外表面设有环形弧线凹槽,环形弧线凹槽内填充填料层,其并不是完整的矩形,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没有明确的文字记载公开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
七、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7-9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证据7提供了一种提高定位及弹簧强度,其也是一种弹簧钢,是为了解决抗震提高复位速度的,其与本专利不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没有技术启示教导将这种碟形弹簧应用在电力紧固件垫圈中。另外,证据7中的通孔是设置在振动吸收层3,而非弹簧本体,而散热槽13设置位置也与本专利中设置位置不同,必然达到不同的散热效果。
权利要求8和9分别从属于权利要求7,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9也具备创造性。
八、被诉决定中有关本专利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完全错误
本案没有证据公开第一承压面和第二承压面均为光滑面的技术特征。而为了防滑或增加应力效果将承压面加工出齿面或滚花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不会想到将承压面设计成光滑面,也没有证据表明此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九、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评价尺度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六章第4节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应当低于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一项或者两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迭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而被告在评述本专利时引用了多篇对比文献,明显超出了审查指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违背了国家设立实用新型的初衷。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被诉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且缺乏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一、原告认为本专利和证据1技术方案相比因选择了特殊材料、形状和角度而解决了如下技术问题,即垫圈在自身温度上升时产生高回弹力,使紧固导体之间接触电阻减小,防止紧固导体之间过热导致的设备运行故障,然而证据1已经披露了上述原告所谓本专利所采用的“特殊材料”能够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内容,并且证据1还引用了如证据2所披露的蝶形垫片,因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并不能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其技术方案没有体现出在特殊材料和形状上进行改进的智慧贡献,其区别只是在于夹角的选择。
二、对于原告根据各个标准计算出的夹角说明本专利的夹角非常规选择的主张,由于各个标准是针对常规材料蝶形弹簧披露的常规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选择角度时不必然受其约束,证据2可以提供一些规格上的参考,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况进行选择从而达到相应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发明构思大致相同的情况下,夹角的选择不能使本专利的技术方案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问题坚持决定意见,虽然证据5、6、7不是采用记忆合金材料的蝶形弹簧或垫片,但其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可以借鉴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因为证据5、6、7说明书中披露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而将其排斥在外。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西脉公司陈述意见称:同意被告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专利号为201620521473.0,名称为“一种垫圈”的实用新型专利,本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5月3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2月7日,专利权人为中电天恒公司。
被诉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为形状记忆合金垫圈,其包括垫圈本体,所述垫圈本体包括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一承压面相对的第二承压面,以及连接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的环状的内壁及环状的外壁,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内壁的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一边缘,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外壁的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二边缘,所述内壁围成供螺栓穿过的通孔,所述第一边缘与所述垫圈本体的轴向切面形成第一交点、第二交点,所述第二边缘与轴向切面形成第三交点和第四交点,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三交点的连线与所述第三交点与所述第四交点的连线的夹角为17°~20°。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形状记忆合金垫圈为镍钛基记忆合金垫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本体薄厚均匀。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承压面为弧形面。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承压面为弧形面,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均为球面的一部分,所述第一承压面所在球面的球心与所述第二承压面所在球面的球心重合。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承压面与所述内壁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三边缘,所述第三边缘与垫圈本体的轴向切面形成第五交点、第六交点,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三交点的连线垂直于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五交点的连线。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垫圈本体开设散热孔,所述散热孔贯穿所述垫圈的所述第一承压面及所述第二承压面。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孔为圆形通孔。
9.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散热孔为方形通孔。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垫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均为光滑面。”
2017年2月24日,西脉公司针对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并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申请公布号为CN102518640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6月27日。
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72-2005《碟形弹簧》复印件,2005年1月13日发布,2005年8月1日实施。
证据3:《碟形弹簧的计算、设计与制造》一书的封面页、版权页及相关页的复印件,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10月第1版第1次印刷。
证据4: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证明编号为2017-NLC-GCZM-0081的文献复制证明复印件,并附有文献清单和文献封面页、版权页及相关页,即《机械设计手册(第五版)》第3卷,化学工业出版社,1969年6月第1版,2008年4月北京第5版第28次印刷。
证据5:授权公告号为CN204284276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4月22日。
证据6:申请公布号为CN104089017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复印件,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10月8日。
证据7:授权公告号为CN204664247U的实用新型专利复印件,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9月23日。
2017年4月7日,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中电天恒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2017年5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7年7月25日举行口头审理。
2017年5月19日,中电天恒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
2017年7月25日,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明确了以下事项:(1)中电天恒公司认为新增加的权利要求11-15属于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对此,西脉公司认为中电天恒公司的修改不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2)西脉公司明确其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证据的具体使用方式与请求书一致,并针对新增加的权利要求11-15中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一致的内容持相同观点,此外,针对权利要求6,西脉公司认为其附加技术特征除了被证据6公开,该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3)中电天恒公司对证据1至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西脉公司的上述无效理由均不能成立。
2017年8月11日,中电天恒公司针对上述口头审理再次提交意见陈述。
2017年8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案件审查状态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4日收到袁斌对上述专利权提交的中止程序请求书,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启动中止程序,中止期限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2018年8月14日止,专利复审委员会中止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理。
2018年9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
2018年9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告知双方当事人,中电天恒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提交的修改文本不能被接受,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
2018年10月30日,中电天恒公司针对上述审查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中电天恒公司认为其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规定,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中电天恒公司在未对原权利要求1-10进行任何修改的情况下,仅通过对权利要求书中的特征进行组合,从而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1-15,这种修改方式不属于审查指南允许的“对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该文本不能被接受,因此,被诉决定的审查基础仍为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018年11月14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诉讼中,原告及被告均向本院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无效程序中的证据1、证据2、证据5、证据6和证据7等证据,原告对被诉决定的案由部分、审查基础、决定的理由中的证据认定、本专利和证据1及证据2公开的内容以及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的区别特征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被诉决定、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第一,关于被诉决定对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否有误。
本案中,原告认为,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电力系统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材料、形状和角度的垫圈,以使得垫圈在自身温度上升时产生高回弹力,使紧固导体之间接触电阻减小,防止紧固导体之间过热导致的设备运行故障。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专利权利要求1仅限定了“所述垫圈为形状记忆合金垫圈”,并未对其材料作具体限定,证据1公开了一种记忆合金材料弹性垫片,相当于本专利的形状记忆合金垫圈。而权利要求2限定的“所述形状记忆合金垫圈为镍钛基记忆合金垫圈”也已被证据1说明书第[0033]段公开。因此,原告主张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电力系统中使用的具有特殊材料、形状和角度的垫圈”中的“特殊材料”并不成立。
其次,关于“形状”,证据1于说明书第[0034]段引用了证据2,而证据2第3页第4.1节及图1a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具体形状。因此,原告声称的“特殊形状”也不成立。
最后,关于“以使得垫圈在自身温度上升时产生高回弹力,使紧固导体之间接触电阻减小,防止紧固导体之间过热导致的设备运行故障”。证据1说明书第[0003]段背景技术部分公开了该垫片应用于电力传输领域,其针对的问题也是由于“接触电阻”造成热能损失,并载明了使用“形状记忆合金”弹簧垫后抑制恶性循环的过程:紧固系统因震动造成松动-接触电阻增大-发热-记忆合金弹簧垫恢复形状对紧固系统施压-接触电阻减小-温度降低,有效抑制了恶性循环,达到节能降耗减少事故的目的。即证据1已公开了使用记忆合金垫圈来减小紧固导体接触电阻,解决紧固导体之间过热导致设备过热故障的问题。
综上,基于证据1以及证据1引用的证据2公开的内容,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涉及夹角范围的选择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被诉认定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17°~20°的夹角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认定是否存在错误。
原告认为,17°~20°夹角的选择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该角度并不是本领域常用角度,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垫圈上设置该角度,确定记忆合金垫圈α角度的因素有很多,该角度是科研人员花费大量的时间和创新工作得出的。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弹性垫圈给导体表面提供的弹性力具有一定范围,需要考虑紧固导体以及垫圈本身承受载荷的能力,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弹性垫圈时必然需要考虑使其提供的弹性力处于一个适宜的范围内。而弹性垫圈所能提供的弹性力的大小取决于弹性垫圈材料以及在加压情况下的形变量,即垫圈材料的弹性恢复能力越强则弹性力越大,形变量越大提供的弹性力也越大。并且,弹性垫圈加压情况下的形变量取决于弹性垫圈的原始形状与在加压情况下的实际工作形状之间的对比。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弹性垫圈时必然会考虑夹角范围,从而使得其提供的弹性力处于一个适宜的范围内。
其次,本专利说明书第[0016]段记载:“本实用新型实施例的有益效果是:本垫圈为形状记忆合金垫圈,且该形状记忆合金垫圈第一交点与第三交点的连线与第一交点与第二交点的连线的夹角为17°~20°,当该形状记忆合金垫圈压平后会随温度升高产生自适应回力,使第一紧固导体与第二紧固导体之间接触面积增大,接触电阻减小,从而防止第一紧固导体与第二紧固导体之间过热引发的设备运行故障。”该效果是因材料选择、垫圈形状而产生的综合效果,而使用形状记忆合金作为弹性垫圈材料以及上述弹性垫圈的具体形状已被证据1及2公开,上述技术效果也已被证据1说明书第[0003]段公开。
最后,原告于庭后提交的代理词附件中显示,原告研制的型号为THMG20,外径37mm,内径21mm,厚度3.0mm,最大高度5.4mm,夹角19°的记忆合金垫圈经万能电子试验机试验,其回复力随着温度升高而增加,80摄氏度时达到5873N。原告认为,证据2的附录A图表显示,同样规格的垫片只能产生1000-2000N的回复力,因此本专利夹角的选择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经查,证据2附录A表A.1中,外径D为35.5mm和40mm规格碟簧垫片,其厚度为分别2mm与2.25mm,其负荷F则分别为5190N与6540N,可见,原告的技术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其主张不能成立。并且,本专利并未具体记载夹角为17°~20°的角度选择会带来的技术效果,在说明书中也未记载该角度选择与其他角度的对比实验。因此,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该角度选择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为了使得该弹性垫圈提供的弹性力处于一个适宜的范围内,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有能力考虑影响弹性力的各项因素,通过有限次的实验对作为弹性垫圈形变量的具体表征参数之一的夹角进行选择,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选用的角度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此外,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0基于权利要求1而具有创造性。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本院经审查认定,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10亦不具备创造性。
二、本专利权利要求3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垫圈本体薄厚均匀”。原告认为,证据1-4没有公开这一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证据2第1-3页公开了无支承面蝶形弹簧的结构。其次,由证据2表1可见,厚度t为该弹簧参数之一,并且厚度为定值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证据2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确定其本体为厚度均匀的结构。综上,“垫圈本体薄厚均匀”的特征已被公开,原告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3亦不具备创造性。
三、本专利权利要求4、5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一承压面为弧形面”;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承压面为弧形面,所述第一承压面与所述第二承压面均为球面的一部分,所述第一承压面所在球面的球心与所述第二承压面所在球面的球心重合”。原告认为,证据5涉及恒力球面蝶形弹簧,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专利不同,也没有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5与证据1结合,得出权利要求5限定的技术方案。
对此,本院认为,本专利说明书第[0053]段记载了第一承压面设置为弧形面而产生的技术效果:“由于第一承压面111与第二承压面112为弧面,该形状记忆合金垫片100b从自由状态到压平状态受力均匀,不易因受力不均导致形状记忆合金垫片100b翻转。”而证据5说明书第[0010]段亦记载了:“本实用新型通过在碟形弹簧本体的上、下表面的球面弧形结构的设计……避免了碟形弹簧对合使用时的侧翻。”可见证据5公开的蝶形弹簧的弧形结构的作用与本专利弧形面相同,均是为了受力均匀,防止垫片翻转。
此外,证据5权利要求1记载:“所述弹簧本体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为两同心球面的一部分”,与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相同,且均是为了使弧形结构取得更好的效果,具有防止垫片翻转的作用。
因此,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证据5与证据1进行结合的技术启示,原告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亦不具备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和4均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亦不具备创造性。
四、本专利权利要求6是否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第二承压面与所述内壁连接处构成环状的第三边缘,所述第三边缘与垫圈本体的轴向切面形成第五交点、第六交点,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三交点的连线垂直于所述第一交点与所述第五交点的连线”,证据6公开了一种密封垫片及组合密封垫片。原告认为,证据6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也没有启示教导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这种垫片形状应用到证据1中。另外,证据6中的环形基体并不是完整的矩形,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证据2没有明确的文字公开本专利的上述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证据6公开了由环形基体和设置于环形基体外表面的凹槽的填料层组成的呈碟形斜面密封面的垫片本体,并且基体单元的形状为矩形,即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6中的交点连线垂直的特征,证据2第3页图1也公开了上述特征。并且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也未带来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五、本专利权利要求7、8、9是否具备创造性
本专利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8、9引用了权利要求7。原告认为,证据7公开了一种弹簧钢,是为了解决抗震提高复位速度的,其与本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也没有技术启示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这种碟形弹簧应用在电力紧固件垫圈中。另外,证据7中的通孔和散热槽的位置与本专利不同,达到不同的散热效果。在权利要求7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9也具备创造性。
对此,本院认为,证据7说明书第[0018]-[0025]段公开了散热槽,其作用与本专利中的散热孔相同,均是为了解决散热问题,并且说明书第[0021]段明确记载了“所述碟簧本体上设有至少一对散热槽13,所述散热槽13贯穿所述振动吸收层3”。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公开,原告的相关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权利要求7不具备创造性,在此基础上,经本院审查认定,其从属权利要求8、9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均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此外,关于原告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问题。本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在于选取了形状记忆合金作为垫圈材料以及蝶形垫圈的具体形状设计,证据1以及证据2已经公开了采用该具体材料以及具体形状的垫圈,即已经公开了其核心发明点。而本专利从属权利要求所附加的将承压面设置为弧形、设置散热孔等特征,均是在该垫片上的常规功能叠加,即增加了防止侧翻、增加散热的作用,并未与该垫片材料、形状产生协同作用进而产生新的作用。因此,其属于审查指南中的“简单的叠加”情形,从而可以引用多篇对比文件进行评述。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审查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杭州中电天恒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东
人民陪审员芮玉奎
人民陪审员付爱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 官助 理 逯遥
法官助理郑 达
技术调查官王东
书记员于天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