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青县智创电子机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马厂镇陈缺屯
被告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中环西路77号世纪汽配城22号楼607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县智创电子机箱公司诉被告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县智创电子机箱公司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65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县智创电子机箱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天津光电星球显示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