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榕民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因不服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4)仓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佳电(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未签订任何订单,上诉人的住所地为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杨高北路**号**区市场商务楼**层**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二、被上诉人提交的《升腾分销协议》对诉讼管辖的约定没有约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对被上诉人为无效约定。本案中,是被上诉人提起诉讼,故被上诉人无权依照约定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升腾分销协议》、《代理商采购订单》以及由福建伊时代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针对订单等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并附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证。《升腾分销协议》约定:“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任何分销商可向位于福州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讼争采购订单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供货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订单载明供货单位为被上诉人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故该约定合法有效。因被上诉人作为供货单位,其,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2012修正)第第一款第(一)项、第、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