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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21#、22#、55#。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蒙阴县。
上诉人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46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上诉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当由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劳动合同履行地均无异议,故用人单位所在地及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上诉人有权选择向上诉人所在地仓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二、原审裁定法律错误。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和第五十条的规定,若有对终局裁决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才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由当事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非终局仲裁裁决无权指定当事人不服裁决,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故《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临劳人仲裁字[2017]第475-2号)》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双方当事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仲裁裁决错误。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不是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仲裁裁决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先立案的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将本案移送给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原裁定认定:”被告**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应移送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审理”,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本案应由原审法院审理,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刊号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非终局仲裁裁决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临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裁字[2017]第475-2号仲裁裁决书属于非终局仲裁裁决,上诉人(即用人单位)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用人单位)住所地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属于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作为用人单位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4民初465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晓慧
审判员  林 文
审判员  谢珠容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董颖倩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