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申38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21#、22#、55#。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仲凯,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欣,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桔园洲星网瑞捷科技园19—22栋。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仲凯,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欣,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隽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09-4室。
法定代表人:郑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仲凯,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欣,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詹延青,女,196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腾公司)、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网锐捷公司)、福建隽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丰公司)、一审第三人詹延青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终5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事由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未能提交其与升腾公司原股东FUNRISEPACIFICLIMITED(以下简称FUNRISE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存在书面代持协议等明确股权代持或其他依法享有公司相应比例的股权等有效证据属认定错误。1.***与FUNRISE公司形成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关系。***也向升腾公司财务总监詹延青转账15万元,升腾公司出具收款收据备注“壹拾伍万股股票款”。2008年至2015年间,***多次收到股权分红款。结合隽丰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出具的《限期退股通知》及***在二审提供的《公证书》中邮件往来的内容,均表明***与FUNRISE公司已经形成股权代持关系。2.***持有升腾公司的股权比例为1.5%。原判决己认定***于2003年3月向升腾公司实际出资之事实。升腾公司的全部认缴出资的实缴完成于2003年4月2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而***出资的15万元在完成实缴之前,由此证明,***持有升腾公司1.5%股权。(二)升腾公司股东默认***为其公司股东。升腾公司、FUNRISE公司及星网锐捷公司的高管对***出资知情且未反对,其行为表明认可***为升腾公司股东。升腾公司董事郑维宏在与***邮寄来往中提到“关于退股事情我请升腾直接和你联系处理。公司事情就让公司去处理吧,公私分明更好……”。从退股的说法可以反证***已是升腾公司股东。(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已认定***于2003年3月向升腾公司出资之事实,升腾公司股东也以其行为表明认可***为升腾公司股东。本案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升腾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9月19日。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星网锐捷公司投资600万元,占股60%,英属维尔京群岛FUNRISE公司投资400万元,占股40%。2007年后,升腾公司经过多次增加注册资本,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星网锐捷公司与FUNRISE公司按照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并已经实际出资。2014年5月26日,FUNRISE公司将所持有升腾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隽丰公司。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升腾公司的两个股东已经认缴了100%出资。升腾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其只能根据股东名册认定自己的股东。因此,***请求确认其系升腾公司股东并享有升腾公司1.5%的股权,不能成立。***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认其与FUNRISE公司形成事实上的股权代持关系。故其应当依据股权代持合同向FUNRISE公司主张权利而不是向升腾公司主张权利。星网锐捷公司与隽丰公司系升腾公司的股东,其没有为***办理工商登记的义务。***要求星网锐捷公司、隽丰公司为其办理确认股东身份的工商登记手续,没有法律根据。原判决认定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炳荣
审 判 员 汤仲捷
代理审判员 蔡素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振云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