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4民初1037号
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勤、黄林山,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外国语学校,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朱月成。
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外国语学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3.3元,减半收取6136.65元,由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林海
书记员翁樱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