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民初7422号
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工业区金山大道618号2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41684374E。
法定代表人:黄奕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柳,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贞,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银证通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厦5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4449323。
法定代表人:蔡雅记。
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银证通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福建升腾资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52.46元,减半收取计426.23元,原告预缴的其余426.23元,本院予以清退。
审判员 何珍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