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128民初61号
原告:吴某某,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福建某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福建某甲公司、第三人福建某乙公司、福建某丙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0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5年2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