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681民初字第1207号
原告四川玖鼎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广汉市高坪镇龙潭村十社。
被告自贡腾亿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住址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沿河路社区****-8。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玖鼎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自贡腾亿机械密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玖鼎硬质合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44元,此款于2016年7月12日已向本院交清。
审判员 谢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