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8民初23092号之一
原告:邓某,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建集团(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某大学,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负责人:薛某。
原告邓某与被告新华建集团(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某大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现原告邓某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4.26元,减半收取计2652.13元,由原告邓某负担。财产保全费1845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