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
(2021)川0191民初18963号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成都昭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中街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被告:四川卓世博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5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陈阳杰,职务不详。
被告:陈阳杰,男,199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出庭人员
原告:***、***。
被告均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89400元;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70元;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
5.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6.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基本事实
查明
1.2020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服务器等电子设备,合同总价款为89400元,付款方式为:收到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双方还约定,原告交货后,被告应在1日内验收。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以合同总金额5%为限,且应向原告赔偿因纠纷而支付的律师费。
2.2020年7月9日,被告签收了原告送交的全部货物。
3.2021年3月29日,被告公司以及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陈阳杰,共同向原告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原告公司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公司尚欠原告公司货款89400元,被告陈阳杰愿意与被告公司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包括货款、违约责任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二被告承诺的还款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
4.原告公司因本案诉讼事宜,委托了北京德和衡(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产生了律师费8000元。
裁判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于案中,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也出具书面《还款承诺书》,明确了欠付的货款金额,也明确了二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894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既主张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又主张了资金占用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公司违约产生的损失主要是被告公司占用其货款产生的利息损失,故原告同时主张违约损失与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系重复主张。由于被告实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日期无法确定,本院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等因素,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以未付货款89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完成交货验收之日起30日内)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8000元,因双方有明确的约定,且原告提交了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印证律师费的实际产生,故本院对原告该项主张予以支持。
判决事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四川卓世博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昭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89400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的货款89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被告四川卓世博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阳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昭源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昭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5元,由被告四川卓世博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陈阳杰负担(该款项原告已预交,二被告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上诉权利
及执行后果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周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李秋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