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龙岩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802民初5780号 原告:***,男,196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捷华(龙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岩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龙雁工业集中区雁新路1号30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TU481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 原告***诉被告龙岩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以其与被告龙岩市福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