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902民初1962号
原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部。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腾,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晶元光伏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下株街**合花花。
法定代表人:裴学良,该公司经理。
原告泰安尹万福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晶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现因被告宜兴市晶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晔
人民陪审员 刘庆玲
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