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

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682民初6472号
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莱阳市柏林庄工业园区小莱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翠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旭,山东今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阳市同辉散热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1元、保全费5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房铭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