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仁腾,山东衡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市晶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裴雪良,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兴市晶元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9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经审查真实无误,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902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韩光宏
二〇一八年××月××日
书记员 陈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