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民初468号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966号。
法定代表人:孙宝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龙梅,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伊万福电机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中国石油集团济柴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莹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