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82民初6177号
原告:**主,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莱阳市富水南路宏名轩小区2号楼6单元二层东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绪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阳市共建路(唐家洼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福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建,山东鹤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主与被告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付工程款38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署劳务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佳诚1#、3#、商业楼模板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该工程早已完工,但未结算承包费用,双方出现认识上的分歧,始终达不成一致,为使公平公正的处理,特具状贵院,请依法处理。
被告辩称,欠工程款属实,2020年9月10日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28.6万元;依据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65%是以现金方式支付,35%是以房子抵顶,被告所欠款项按约定35%应以莱阳德怡嘉苑房子进行抵顶,原告违背合同约定及诚信原则,所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被告将佳城1#、3#、商业楼模板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人工费的计算,基础及标准一层结束拨总造价65%,其余35%用德怡嘉苑房子顶账一次性结清。工程施工完毕后,被告制作支出明细一份,由原告于2020年6月3日签名确认,被告以现金方式支付工程款811100元。该付款已超出双方约定的65%的现金支付标准。2020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刘翠敏就工程量结算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该工程项目最终决算后,目前被告应付原告286000元。原、被告均予认可。
诉讼过程中,本院限定原、被告如能够协商达成确定的以房抵账协议并完成产权转移手续,须在2021年2月20日前完成,逾期视为以房抵账履行不能。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最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86000元。虽合同约定剩余35%工程款用德怡嘉苑房子顶账一次性结清,但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达成确定的以房抵账协议并完成产权转移手续,视为以房抵账履行不能,被告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原告诉讼请求超出286000元的部分,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答辩应以莱阳德怡嘉苑房子进行抵顶,因履行不能,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莱阳市福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主工程款286000元;
二、驳回原告**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0元,由原告负担705元,被告负担27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希彬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郝玉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