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01**民初14749号
原告:甘肃金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198号1幢2单元5层527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园路601号第1单元4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31969********,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75号801室。
原告甘肃金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金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金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金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91元,由原告甘肃金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