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02民初20638号
原告:兰州盛泰昌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819号77栋12排1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告兰州盛泰昌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兰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盛泰昌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决定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盛泰昌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兰州盛泰昌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