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甘01民终27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园路601号第1单元4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东养殖小区。
经营者:***,男,198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登坞镇大刘庄村一排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勃湾兴旺建材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25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3)甘0102民初251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2元,退还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