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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7民初388号 原告:***,女,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系***妻子,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男,201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系***儿子,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父亲,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原告:***,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系***母亲,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蔚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OR77PM8E,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636521,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雁园路601号第1单元4层0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80031694J,住所地康巴什区华泰总部经济10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内蒙古三恒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诉讼主体错误,原告***、***、***、***于2024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2.79,减半收取99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