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352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市鑫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邑城镇白府村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朱魁如,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男,30岁,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安市鑫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朱魁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