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岛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6民初352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横小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武安市鑫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邑城镇白府村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2年3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朱魁如,男,1962年5月13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男,30岁,汉族,职工,住涉县。 被告:***,男,1992年1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涉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华川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武安市鑫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朱魁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