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1720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原告:***,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诉被告麦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