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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某某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2民终15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097305045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波,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010278834。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州贵达(六盘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410635905。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关大道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642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正富,系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31100422。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1182100425。 上诉人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30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刘 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