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27执36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阳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2642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通州镇农产品物流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DXF924N。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27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未在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内履行金钱偿还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履行本案的金钱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2、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9日、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6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税务、工商信息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无证券登记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保险理财信息,无工商企业信息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的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
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贵州新生代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9025.00元,执行到位0.00,未执行到位金额为69025.00元。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平塘县旅发置业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陆 俊